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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平原化工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 申请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月8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化工”)转发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通知书》,平原化工被债权人平原县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财金”)申请破产清算,具体内容详见《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临2025-001)。

  2025年1月15日,平原化工收到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1426破申1号),裁定受理平原财金对平原化工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申请人:平原县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北园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阎善豹

  被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城立交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武金万

  2025年1月6日,平原财金以平原化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平原化工进行破产清算。

  2025年1月15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向平原化工下达《民事裁定书》((2025)鲁1426破申1号)。

  平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平原化工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平原县城立交东路15号,系在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平原财金对被申请人平原化工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认定,且被申请人平原化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申请人平原财金的到期债权。平原化工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该公司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平原财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平原县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平原化工的破产清算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生产经营。平原化工进入破产程序后,若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平原化工破产清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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