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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25年1月16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已出现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的情形,触及“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1个月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5年2月17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发行了2,088,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880万元,并于2020年4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体转债”,债券代码“113574”。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华体转债”自2020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47.72元/股。

  2020年7月8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47.72元/股调整为33.9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派及转增股本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2021年6月8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33.99元/股调整为33.91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04,938股,于2022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2022年11月24日,“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91元/股调整为30.7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

  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30.71元/股调整为30.5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由30.53元/股向下修正为16.3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截至2025年1月16日,“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1个月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5年2月17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熹、蓝振中:

  经查,你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39.09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熹、财务总监蓝振中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梁熹、蓝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经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39.09万元。多计营业收入639.0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1.05%;多计营业成本639.09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总额比例为1.41%;多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占比较小,且对2023年度净利润不构成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会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升经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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