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5-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现场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拍卖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获悉高邮市人民法院查封及拟拍卖中科高邮所持有的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经分析认为,中科高邮并非《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所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4)苏1084执恢1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3,757,675.70元(延迟履行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公告》:本院依据(2024)苏1084执恢12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5年1月9日查封了如下财产:5GW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5年1月9日至2027年1月8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或者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拍卖公告》: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5GW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现本院拟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1084执恢121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请协助将被执行人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应收账款106,252,825.34元交付于高邮市人民法院。
二、公司关于上述事项的说明
1.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的由来及其工程施工情况
2023年初,公司经招商引资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投资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该项目系中科高邮以承债式承接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翎高邮”)而来,同翎高邮以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向中科高邮增资,成为中科高邮股东之一,中科高邮对同翎高邮有支付价款之义务。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转移前,同翎高邮与江苏扬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扬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扬泽负责该电池项目的土建工程,同翎高邮与江苏扬泽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同翎高邮与江苏扬泽于2023年6月6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同翎高邮欠付江苏扬泽工程款1.27亿元,同翎高邮以其在中科高邮的应收账款和在中科高邮的全部股权作为担保。
中科高邮接手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后,于2023年3月底与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弘宇”)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扬州弘宇负责余量土建工程施工。此后,中科高邮于2023年8月初选择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负责机电工程安装及施工。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8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关于江苏扬泽所负责前期土建工程存在工程质量的说明
如前所述,江苏扬泽负责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前期土建工程,随着中科高邮聘请的施工单位(扬州弘宇)深入施工,发现江苏扬泽前期土建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为避免延误项目工期,中科高邮委托扬州弘宇进行了重修、重做等补救措施,中科高邮于2024年1月4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江苏省高邮人民法院起诉同翎高邮、江苏扬泽,追究其工程质量责任。具体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永”)进行司法鉴定,形成了科永和[2024]鉴字第62号《鉴定意见书》。根据江苏科永于2024年12月25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中,江苏扬泽施工部分存在如下问题:“钢板存在不同程度锈蚀现象、螺栓扩孔不满足设计要求、彩钢板外墙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节点连接所使用高强螺栓规格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地面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要求、配筋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尚未形成判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该案件后续进展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科高邮作为案外人就本次查封及拍卖事宜提出执行异议的说明
经判断分析认为,涉案项目的所有权人为中科高邮,中科高邮并非《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所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中科高邮将就本次协助执行、查封及拍卖事宜提出执行异议。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如前所述,公司认为中科高邮依法享有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的所有权,且并非《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所述案件的被执行人。为维护上市公司、中科高邮两级国资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中科高邮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积极与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进行充分沟通,请求解除查封措施及终止拍卖。
本次中科高邮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主要因同翎高邮未向江苏杨泽支付工程款所引起,鉴于中科高邮承债式承接同翎高邮在建的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对其存在支付相应价款之事实,不排除后续同翎高邮就本次法律文书所涉事宜起诉中科高邮,导致中科高邮存在被起诉要求支付价款之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中科高邮将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涉案项目能否被中止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法律文书为准,若中科高邮“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工程”被执行拍卖,将直接影响该项目后续无法继续实施及投产,进而对公司目前拓展新能源光伏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前述工程若被执行拍卖,亦将对中科高邮在建工程资产减值产生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5-010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共计222人,代表股份183,290,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42,87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0人,代表股份40,414,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9人,代表股份29,594,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29,594,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26%。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公司债务豁免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8,942,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77%;
反对票1,0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99%;
弃权票4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8,12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62%;
反对票1,0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11%;
弃权票4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关于控股子公司可转股债权展期暨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1,826,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5%;
反对票1,0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弃权票3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28,13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45%;
反对票1,0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5%;
弃权票3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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