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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 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证券简称:ST步森,证券代码:002569)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给公司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王雅珠、李晓玲、阚东:

  2024年4月30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71万元。

  2024年8月30日、9月7日,ST步森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等,对披露的2019年—2024年相关定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ST步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玲、董事会秘书阚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春江、王雅珠、李晓玲、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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