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6,558,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01%。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533,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1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7,024,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85%。
4.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19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93%。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磷系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
(二)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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