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5-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78号《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2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26,415.09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93,773,584.91元。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0]336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5年1月17日公司与子公司云基础(扬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基础”)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云基础(扬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9470078801300000719 ,截至 / 年 / 月 / 日,上述所有专户的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成浩、龚泓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为负值
●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00万元到-24,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亏损减少26,097万元到38,097万元。
● 预计公司2024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000万元到-26,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000万元到-24,000万元,与上年同期(-62,097.08万元)相比,亏损减少26,097万元到38,097万元。
2、预计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000万元到-26,0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为本公司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利润总额:-65,522.7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097.0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6,035.90万元。
(二)每股收益:-1.3776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1、地基与基础施工服务业务持续收缩
公司为实现业务彻底转型,2024年继续保持房地产相关业务规模的收缩,导致相应的利润急剧下降。
2、部分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
2024年度因存量部分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致使公司应收账款减值影响进一步增加,对本期的利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其他影响
1、可转债计提利息
公司可转债于2024年年末摘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报告期内公司仍需计提可转债相关财务费用。
2、报告期内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新增股权激励费用分摊。
四、风险提示
业绩存在亏损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报告、2024年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已出现连续两年亏损。
应收账款回款及信用减值风险:2024年,虽然公司持续推动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已实现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回款,对公司现金流起到明显改善,但存量应收账款可能面临回款不及预期或难以收回的情况。
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尽管AI算力的需求引临IDC行业出现新的需求增长,但竞争也随之加剧,可能会出现下游大客户比重过高、存在对大客户依赖性过强等影响议价能力的问题。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存在不确定性: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其相关公告,该事项尚在正常推进过程中。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取得有权国资主管机构审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门核准/许可(如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发行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判断,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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