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载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
1.“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
2.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21,432,67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公司总股本转增后为547,862,471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有关规定,报告期及比较期的每股收益按照转增后股本计算。
3.以上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制。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自发上网电量54,251.52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售电量495,117.24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12.52%;售水量4,870.21万吨,比上年同期减少0.39%。
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84,212.6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0%;营业利润21,692.9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5%;利润总额22,020.6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96.4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667.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09%;基本每股收益0.381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3%。
(二)财务状况说明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410,562.96万元,比本报告期初增长5.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99,353.47万元,比本报告期初增长6.20%;股本54,786.25万元,比本报告期初增长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5.46元,比本报告期初增长6.02%。
(三)变动幅度达30%以上项目说明
报告期末,公司股本同比增幅为30%,原因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
三、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可能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20%。具体数据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报备文件: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1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目前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解释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若涉及相关业务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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