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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及《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3                  证券简称:思科瑞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于2025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亚、马卫东、涂全鑫:

  经查,我局发现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2022年度在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996.04万元,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多计营业收入996.04万元,多计利润总额753.3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亚、时任总经理马卫东、时任财务总监涂全鑫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思科瑞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张亚、马卫东、涂全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加强财务管控,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8202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法治意识、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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