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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谢勇先生:

  因你操纵“亚太实业”等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没收谢勇违法所得81,452,630.84元,并处以95,701,320.92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3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5),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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