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院3号楼114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劲松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芯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二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三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五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六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七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八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九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十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少玮、程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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