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1月20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
就《独立性准则》亮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独立性准则》中,既有原则性条款,又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通常遇到的影响独立性情形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范,基本涵盖了审计实务中影响独立性的各种场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针对由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情况,作出了严格禁止性规定。又如,针对或有收费现象,明确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是注重准则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在国际守则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例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写作体例对国际守则的篇章结构进行调整,更加符合我国语言习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调整,使相关条款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再如,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情形,规定项目合伙人在轮换前的任职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比国际守则中的七年更加严格,并且将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视同项目合伙人执行轮换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相符,体现了中国特色。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时间达到十年或以上的情形,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在国际守则基础上新增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有关情况的重视。
四是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
五是针对审计收费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针对或有收费、逾期收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治理层的作用。
六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针对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实务中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分别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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