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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A类份额014902、C类份额014903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月19日

  5、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为2025年1月20日。截至2025年1月20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清算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5年1月20日,自2025年1月2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进入清算期后,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2、基金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敬请投资者关注。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68-666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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