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集团”)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A股股票1,615,542,3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8%。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横店集团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A股股票不超过274,646,359股(含本数),即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2025年1月21日,本公司收到股东横店集团发来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的372,817,474股系横店集团参与本公司2023年配股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横店集团在本公司于2019年10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9年11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内资股股份,也不向本公司回售上述股份。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若因故需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和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等四项减持条件后,方可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交付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交付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横店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横店集团将根据监管政策、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横店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其作出的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的要求。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