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债券代码:148721 债券简称:24锡KY01
债券代码:148747 债券简称:24锡KY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同向上升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业绩预计变动情况
注:按相关规定在计算2024年每股收益时考虑了其他权益工具(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影响。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公司着力围绕“强攻关、深改革、拓市场、稳经营”总任务,采选冶产业协同、产购销联动稳产增效,多措并举,克服市场加工费下降等不利影响,抢抓市场机遇,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同比大幅提升。但因公司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48721 债券简称:24锡KY01
债券代码:148747 债券简称:24锡KY0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业股份”)为顺利推进采矿权延续工作,于近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签署了《采矿权延续合同》,针对公司持有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采矿权(以下简称“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合同约定应缴纳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26,767.96万元,分15期缴清。近日公司还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红河州自然资源局”)签署了《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针对公司持有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采矿权(以下简称“卡房分矿采矿权”),合同约定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尚未完成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10,012.89万元,分9期缴清。此外,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其他采矿权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持有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选分公司塘子凹矿采矿权(以下简称“采选分公司塘子凹矿采矿权”)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公司采矿权(以下简称“卡房分公司采矿权”)两个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预估,金额约为18,198.08万元,具体金额以签订合同金额为准。
一、 采矿权延续申请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该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为顺利办理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和卡房分矿采矿权延续,需先对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进行缴纳,并以首期缴纳凭证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卡房分矿采矿权和老厂分公司采矿权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签署以及采矿许可证情况
按照现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公司于近日分别与红河州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签署了《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权延续合同》,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受让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
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11013140109758
开采矿种:铜矿、钨矿
有效期限:2024年12月27日至2032年12月27日,期满后可按规定进行延续。
2、缴款金额及方式
本合同项下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尚未完成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经评估,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10,012.89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分期缴纳方式缴纳,于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领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通知书》,并到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及时缴纳付清第一期采矿权出让收益1,028.89万元,第2期至第9期于2025年—2032年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人民币:1,123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缴纳首期出让收益,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 采矿权延续合同、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受让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
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25013228000741
开采矿种:锡矿、铜矿、铅矿
有效期限:2024年11月18日至2051年12月12日,期满后可按规定进行延续。
2、缴款金额及方式
自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26,767.96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分期缴纳方式缴纳,首期出让收益为2,687.96万元,于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缴纳,第2期至第15期于2025年—2038年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人民币:1,72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缴纳首期出让收益,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本次采矿权延续以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缴纳卡房分矿采矿权和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公司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的必要条件,能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顺利开展。卡房分矿采矿权和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合计缴纳36,780.85万元,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2024年度成本费用,并列入公司非经营性损益项目,考虑折现和所得税影响后,本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2024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33,222.27万元,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28,238.9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5%,上述事项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此外,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其他采矿权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采选分公司塘子凹矿采矿权、卡房分公司采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预估,金额约为18,198.08万元,计入2024年度成本费用,并列入公司非经营性损益项目,考虑所得税影响后,本次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对2024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18,198.08万元,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15,468.3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8%,具体金额以签订合同金额和审计结果为准。
综上,上述缴纳和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合计54,978.93万元,考虑折现和所得税影响后,对2024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51,420.35万元,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43,707.3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03%。本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分期缴纳,不会对公司后续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符合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
1、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签署的《采矿权延续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债券代码:148721 债券简称:24锡KY01
债券代码:148747 债券简称:24锡KY0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协议相关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本合作协议的签署预计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业股份”或“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合作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鉴于锡业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60),是一个有着百年历史传承又承担着新时期发展使命的以锡为主的有色金属全产业链企业,前身始于清光绪(1883年)朝廷拨官款建办的个旧厂务招商局,历经142年的积淀和上市以来的高速发展,形成了锡、铜、锌、铟等金属矿的勘探、开采、选矿、冶炼及锡材、锡化工有色金属深加工(重要参股公司主要业务)的产业格局,拥有着锡行业内丰富的资源、最完整的产业链以及齐全的门类,为我国最大的锡生产加工基地。拥有的锡资源储量和铟资源储量成就了公司锡、铟双龙头产业地位,公司锡资源生产基地个旧地区是中国锡资源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素有世界“锡都”美誉。自2005年以来公司锡产销量稳居全球第一,占有全球锡市场最大份额。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426),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采选与冶炼,拥有三十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储备了雄厚的矿产资源,生产能力及采选技术科技含量在同规模矿山企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资产的优化,管理的规范,使得其在同行业领域的竞争能力不断提高。其子公司银漫矿业以铅锌银矿和铜锡银锌矿蕴藏为主,含银量较高、矿产品位较高,剩余服务年限较长,为国内最大的白银生产矿山之一,同时也是我国生产锡精矿骨干企业。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锡业分会数据,银漫矿业2023年锡精矿产量国内排名第二位。
锡业股份与兴业银锡于2025年1月21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法定代表人:张树成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
注册资本:1,775,635,739(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1996年8月23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和化工产品销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矿山机械配件、轴承五金、机电、汽车配件销售。
兴业银锡与锡业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公司与兴业银锡未发生过类似交易。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锡业股份与兴业银锡为推动双方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惠共赢,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同高效的理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作的主要内容
1、围绕双方优势矿产资源,在勘查、采选、冶炼、投资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共同提升双方资源储备、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进一步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竞争力。
2、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资源储备、技术、人才、资金、品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探索、推动和深化各个层面的业务合作,提升双方的管理水平和资源开发效益。
3、双方将加强在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市场行情、矿业政策、科研成果、装备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共享,积极探索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进行合作,就获取和开发国内外优质有色金属矿产项目实现协同发展。
(二)生效及合作期限条款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四、合作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双方后续拟签订相关具体合作协议的基础,有助于双方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实现资源、技术等多方面的合作,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双方资源储备、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对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协同推进国内锡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协议》属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 约定,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若需另行签署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同时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印尼PT蒂玛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目前该协议正常履行中。
(二)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签署了《锡产业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签署<锡产业合作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目前该协议正常履行中。
(三)本次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股变动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或股份减持的计划。
八、备查文件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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