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6 证券简称:先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号)和《关于对王现全、门亮、江广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主要内容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你公司2023年开展的部分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211万元。二是你公司2023年将部分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多确认收益62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及存货相关的内控执行不规范
一是你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小包装制剂主要采取代销模式,公司在取得经销商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确认小包装制剂销售收入时,未严格执行上述收入确认政策。二是你公司《存货盘点制度》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进行全面盘点。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末、半年末、三季度末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未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未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你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号主要内容
王现全、门亮、江广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2023年开展的部分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211万元。二是公司2023年将部分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多确认收益62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及存货相关的内控执行不规范
一是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为“小包装制剂主要采取代销模式,公司在取得经销商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但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确认小包装制剂销售收入时,未严格执行上述收入确认政策。二是公司《存货盘点制度》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进行全面盘点。但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末、半年末、三季度末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未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未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王现全作为先达股份董事长、门亮作为先达股份总经理、江广同作为先达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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