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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号)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0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33,782.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866,217.58元。2023年1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资金后续安排的议案》,业经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的中国上市后再评价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641.5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长效口服降血糖新药HSK-7653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中部分节余募集资金5301.75万元用于“新型外周神经痛治疗药物HSK16149胶囊(中文通用名: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剩余的节余募集资金将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围绕主业、谨慎论证、合理规划安排使用,尽快寻找新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新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增“新型外周神经痛治疗药物HSK16149胶囊(中文通用名: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2025年1月23日,公司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郑明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华泰联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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