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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5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公告编号:2025-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近日,募集资金专户已开立完成,并完成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1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0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2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613,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405,160.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5,394,839.86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资金[2021]000672号)予以确认。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因变更部分项目实施主体,山东曹州云都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三亚东华云信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使用“东华云都项目”的相关募集资金,并与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山东曹州云都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三亚东华云信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二及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9550889900005931382及9550889900005925113,专户仅用于甲方东华云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亦中、焦大伟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及甲方三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的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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