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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0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和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杭州龙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5年1月2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61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4.62亿元,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4.09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捷盛,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5年1月2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截至2025年1月20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61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4.62亿元,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4.09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59812.014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4721.213961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沈亮

  注册资本:148,47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编号为SXSYZHSX20240044《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浙江鸿盛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亿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浙江鸿盛签署的编号为[SXSYZHSX20230024]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2025年1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浙江鸿盛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浙江捷盛在2025年1月22日至2027年1月22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与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杭州龙山在2025年1月22日至2027年1月22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与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4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捷盛2024年前三季度亏损、杭州龙山2023年和2024年前三季度亏损(主要原因系对外投资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但目前该两家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月2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1.28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6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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