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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11          证券简称:多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峰、张叶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号,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峰、张叶平:

  经查,我局发现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募集资金置换不合规。公司存在重复置换募集资金,金额超过经董事会审议的单项置换募集资金项目的额度,公司也未及时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予以列明。

  2.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将非募集资金划转至专户,公司也未及时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予以列明。

  3.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网费、公积金等非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曹峰、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叶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2023年度,公司在发现财务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后已将涉及的有关资金第一时间全部退回至募集资金专户,并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2)。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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