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安排,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决定择期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另行发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7人调整为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授予31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3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308人。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以24.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50元/股调整为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50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1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5名激励对象办理146.5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年4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660,583股变更为265,555,583股。
(十三)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40元/股调整为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50元/股调整为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2023年6月14日起调整。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年6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555,583股变更为265,435,583股。
(十六)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7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9),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5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7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2024年3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35,583股变更为265,416,083股。
(二十一)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3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十二)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2名激励对象办理81.9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5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四)2024年5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7.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65,416,083股变更为265,338,583股。
(二十五)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19元/股调整为23.9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24.29元/股调整为24.0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六)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七)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6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八)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九)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0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因1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从公司辞职,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1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0.0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及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股权激励限售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08万股,占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0.02%,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03%。
(三)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系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确定,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时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鉴于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5,338,5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84,000股后的股本264,354,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7日实施完毕。
因此,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4.19-0.20=23.99元/股
(四)回购资金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为人民币19,192元。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1、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2,500股限制性股票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14,600股限制性股票后的数据,上述合计17,100股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因1名激励对象经批准已从公司辞职,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前述1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0.0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经批准从公司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0.08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江丰电子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已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同意;本次回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
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浙江海宁年产1.8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同意募投项目“宁波江丰电子年产5.2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94,11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8,499,945.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9,813,579.1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8,686,365.87元。2022年9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0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2年9月20日止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的情况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拟变更,该项目名称由原“浙江海宁年产1.8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相应变为“年产1.8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生产线技改项目”,拟投产的产品均保持不变。
(一)浙江海宁年产1.8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
“浙江海宁年产1.8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江丰”),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凤凰路东侧、杭州湾大道南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的销售规模受下游需求拉动而快速增长,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业务布局,加强内部管理协同并满足客户需求,公司在拟投产的产品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拟变更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调整实施方式及地点,并相应修改项目名称。具体如下:
1、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
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原募投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人民币14,969.49万元,投资进度为47.2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本次变更后,由于嘉兴江丰不再是实施主体,原变更项目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已累计投入的募集资金将退回原募集资金专户,并用于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将在后续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嘉兴江丰则将在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注销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规范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2、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
由于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拟变更,公司根据建设需要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宁波江丰电子年产5.2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
考虑到日益增长的智能制造需求并基于项目建设的需要,“宁波江丰电子年产5.2万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拟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以优化产线布局,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的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向,是公司基于长期发展战略角度考虑,并结合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有利于业务布局的优化,内部管理协同的强化,并有利于更好的服务于客户需求,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水平,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事项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事项是公司基于长期发展战略角度考虑,并结合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缩短管理半径,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妥善实施,符合公司整体规划和布局优化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变更及调整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更好地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2、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2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董事边逸军先生、徐洲先生、吴祖亮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和刘秀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调整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妥善实施,符合公司整体规划和布局优化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变更及调整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经批准已从公司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前述1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0.08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99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安排,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暂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审议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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