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卿义先生:
因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卿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此外,鉴于黄卿义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卿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 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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