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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 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5-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计划自2024年12月26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含)25,000万元,不高于(含)50,000万元,增持价格区间为不超过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股份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7)。

  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关于增持恒逸石化股份比例达到1%整数倍的告知函》,恒逸集团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95,900股,增持金额为3,708.44万元(不含手续费),占公司总股本(以2025年1月23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下同)的0.18%。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52.88%增加至53.07%。现将有关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表中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127022            债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逸转债”回售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债券简称:恒逸转债

  2、 债券代码:127022

  3、 可转债面值:100元/张

  4、 回售价格:100.41元/张(含息、税)

  5、 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1月3日

  6、 回售申报期: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7日

  7、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2月12日

  8、 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2月13日

  9、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2月14日

  10、 回售申报期间“恒逸转债”将暂停转股

  11、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变更募投项目的回售,“恒逸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2、 风险提示:

  (1)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41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恒逸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恒逸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在“恒逸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月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恒逸转债”转股价格(9.20元/股)的70%,且“恒逸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恒逸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恒逸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 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0%(“恒逸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即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的票面利率),t=100天(即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1月24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1月24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5%×100/365=0.41元/张,由上可得“恒逸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4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恒逸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28元/张;对于持有“恒逸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1元/张;对于持有“恒逸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1元/张。

  (三) 回售权利

  “恒逸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恒逸转债”。“恒逸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 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恒逸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2月1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2月13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2月14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恒逸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恒逸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5-01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五期)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五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回购期限为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五期)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第五期)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111)。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并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五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于2024年11月2日、2024年12月3日、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五期)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2024-131、2025-001)。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1月27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第五期)股份数29,240,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最高成交价为6.6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97元/股,成交的总金额为184,899,176.08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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