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3年销售的部分产品,在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总监梁可晶对该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薛蕾、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深刻反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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