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1 证券简称:易点天下 公告编号:2025-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156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C3栋楼13层星辰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小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850,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26.07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451,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1%。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1%。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8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5%;反对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64%;反对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20%;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56,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0%;反对2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19%;反对2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1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6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反对1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56%;反对1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9%;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5%。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旨印女士、吴佳齐女士列席和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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