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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5-025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于2025年2月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李胜、郑飞龙

  3、被害单位: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9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胜、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2024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天赐于2025年2月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根据《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九江天赐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证明:截至相关证明出具日即2023年10月12日,根据行业公开材料,天赐材料是行业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的企业。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公司将案涉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胜于2017年8月23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竟业限制协议》等,于2021年5月20日从九江天赐离职。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胜违反保密义务,单独/伙同被告人郑飞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披露给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太公司”)。被告人李胜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28.504万元,被告人郑飞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16万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1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87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仅为被告人李胜、郑飞龙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审判决,案涉浙江研一公司、岳敏、张春晖,浙江永太公司等将另案处理。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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