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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公告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17,807,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7%,已全部质押,近日被司法冻结。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情况

  因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相关情况

  1、除本次涉诉案件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其他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本次被冻结是因其为所控制的企业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下的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而新泰钢铁及其他园区企业为该笔债务提供了多重、足额的担保措施。新泰钢铁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民生银行协商沟通本次债务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本案件目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25—002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债务人新泰钢铁在民生银行的债务余额为本金161,65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17,807,116股为其提供了最高额质押担保;本公司为其提供了最高额4亿元保证担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新泰钢铁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民生银行协商沟通本次债务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本案件目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债务人”)在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债权人”)申请的综合授信下的借款提供了相应担保。截至目前,新泰钢铁在民生银行的借款本金余额为161,655万元。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实际控制的山西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泰钢铁100%的股权,故本公司与新泰钢铁构成关联方。新泰钢铁为民生银行的该笔债权提供了多重担保措施,首先新泰钢铁以其自身的机器设备、土地房产进行了抵押,同时,安泰园区企业为其提供了多项资产及股权的抵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该等抵质押物价值能够覆盖新泰钢铁的债务余额。在此基础上,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17,807,116股为其提供了最高额质押担保;本公司为其提供了最高额4亿元保证担保。

  民生银行因其内部要求,着手处置对新泰钢铁的债权。经过债权债务双方充分沟通,民生银行依照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将在诉讼过程中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后续债权处置安排。近日,新泰钢铁、本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均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书。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9日,原告民生银行与被告新泰钢铁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24.70亿元,期限为1年;自2019年起,双方每年签署一次《借款变更协议》,对借款期限及还款计划等进行变更。截至目前,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161,655万元,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新泰钢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泰钢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655万元及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泰钢铁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新泰钢铁提供的抵押财产及其他担保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泰集团等保证担保方在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李安民先生持有的本公司317,807,116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北京金融法院司法冻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新泰钢铁及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民生银行协商沟通本次债务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本案件目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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