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4日起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09元/股(含)。
公司因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10月16日起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0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06元/股(含)。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6日、2024年7月3日、2024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宿迁联盛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宿迁联盛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3,293,1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79%,回购的最高价格为7.33元/股,最低价格为6.66元/股,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3,223,145.06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08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6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8号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大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共有公司股份3,293,1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己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由过半董事推举董事缪克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本次股东会涉及关联股东宿迁联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瞻波、王小红、王宝光、孙作席、项有智、张作晓、王桂芬、王秀云、王莲钗、王馨禾、王奕仁已对议案1回避表决;
3、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钻、白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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