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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6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美汐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美汐,其基本情况如下:

  陈美汐女士,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学历;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任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10 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9年1月至2024年3月,任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4年4月至今,任盈科郑黄(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202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28日15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28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业园 D 栋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 2025年2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 2025年2月26日(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 13: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 1 号

  101 工业园 D 栋 1 楼东

  邮政编码:518110

  联系电话:0755-21058357

  联系人:彭娟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陈美汐

  2025年2月7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企业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企业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美汐作为本人/本企业的代理人出席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1、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2、征集人仅就股东大会上述提案征集表决权,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的同时,可以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可由征集人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精智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简称:精智达                                   证券代码:688627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一)本持股计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份额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本计划”“本持股计划”)系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精智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

  (二)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推出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下合称“持有人”),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2人(不包括预留部分),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为9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本持股计划的首次及预留受让价格为39.74元/股,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6,517.3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6,517.36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六)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精智达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164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401.18万股的1.74%。

  为了满足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置预留份额,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3.5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标的股票数量的14.33%。

  预留份额在分配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未来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分配,则剩余预留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分3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若本持股计划预留部分相关权益在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解锁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相关权益在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完成度和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综合计算确定。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对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九) 本持股计划将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亦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十)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一)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十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滨先生参加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但未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十四)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未来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操事务等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分别独立核算。

  (十五)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2人(不含预留部分),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9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17.3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6,517.36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164万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受让价格39.74元计算得出。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精智达A股普通股股票。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64.26元/股,最低价为37.93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76.4512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截至目前,公司本次回购尚未实施完毕。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来源于于上述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三、购买股票价格

  1、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首次及预留受让价格为39.74元/股。

  本持股计划首次及预留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8.99元的50%,为每股39.50元;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9.48元的50%,为每股39.74元。

  2、定价依据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承担着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把控的关键责任,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有利于切实提升持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切实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综合考量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持有人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持有人合理的激励。在充分调动各持有人积极性的同时,本持股计划充分考虑了对员工的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能够体现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四、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1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401.18万股的1.74%。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为了满足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置预留份额,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3.5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标的股票数量的14.33%。

  预留份额在分配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未来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分配,则剩余预留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合计认购份额对应的股份数为38.5万股,占持股计划拟认购份额对应总股数的比例为23.48%;核心业务人员拟合计认购份额对应的股份数为102万股,占持股计划拟认购份额对应总股数的比例为62.20%,具体如下:

  

  注:如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或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本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分3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若本持股计划预留部分相关权益在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各批次解锁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相关权益在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预留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预留授予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成情况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实际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各期权益具体解锁情况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锁定期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首次授予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2023年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下同。

  若本持股计划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持股计划预留部分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各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若某一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目标值或触发值,则该期未解锁份额 对应的标的股票递延至下一期进行合并考核,在下一个考核期的公司业绩考核实 现时解锁相应比例。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考核期时,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仍未全额达成,则相对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于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以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持有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S)、良好(A)、合格(B)、不合格(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确定持有人的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若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考核内容依据《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七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预留份额在分配前不具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4)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7)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9)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10)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3)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处置事宜;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在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口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八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按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依据本持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7)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持股计划资产;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持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3、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4、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持有人权益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未解锁部分持股计划权益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持有人退休未被公司返聘的;

  (4)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5)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

  (6)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人员;

  (7)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未解锁部分持股计划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未解锁部分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者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收益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退休但被公司返聘,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则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5、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不再为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可解锁的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6、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一章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章   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3月底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40.50万股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名下(拟认购的股票份额全部认购完毕),锁定期满,本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解锁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公司股票收盘价80.20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5,684.63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5年至2028年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含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滨先生参加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但未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未来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操事务等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分别独立核算。

  五、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 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09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认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基本原则,在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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