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4.19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2024年5月16日起,相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44.19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3.55元/股(含本数);自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2025年1月10日起,相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43.55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3.06元/股(含本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且已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高于回购方案中规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6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045%,最高成交价为26.8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6.0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4,68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回购期限内每月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51,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0,000,000股的1.06%,最高成交价为30.299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6.0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3,274,489.4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实际回购期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4月16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规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且不得质押和出借。
(二)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则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三年内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