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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5-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7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升阳泰大厦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4人,代表股份数为39,079,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68%(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103,864,60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270,700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1,593,909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为38,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5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数为529,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2人,代表股份数为529,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股份数为529,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特别提示事项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94,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7%;反对170,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4,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960%;反对170,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23%;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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