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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5-00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怡珀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4,733,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于2024年7月29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怡珀新能源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怡珀新能源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854,8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1:怡珀新能源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怡珀新能源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本次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受相关比例限制。

  注2:怡珀新能源承诺: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怡珀新能源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减持主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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