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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11日(周二)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50人,代表股份1,000,18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1,87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5人,代表股份508,309,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9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单颖之律师、谢丽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616,7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8%;反对59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弃权1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12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5%;反对59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7%;弃权1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

  2、《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999,30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740,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弃权1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976,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9%;反对740,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3%;弃权1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3、《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96,49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4%;反对1,10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2,5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6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59%;反对1,10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1%;弃权2,5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单颖之律师、谢丽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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