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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5,575,268.89元(含一审判决支付的转让价款、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2025)浙民终43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因一审被告刘悉承、重庆长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渐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作出的(2024)浙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大租赁于2024年1月对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等被告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302,061,246.67元,于2024年12月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2024)浙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方同正向中大租赁支付转让价款235,140,688.89元(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其后以159,257,77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用84,580元,海南海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决中大租赁有权就南方同正持有的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质押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8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4-001、2024-083号公告。

  二、二审情况

  中大租赁于2025年2月7日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2025)浙民终43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一审被告刘悉承、重庆长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2024)浙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规定错误,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并定于2025年2月25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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