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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5-01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郭俊秀召集,于2025年2月12日在东航之家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主席郭俊秀,监事邵祖敏、周华欣审核了有关议案,一致同意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核通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工作报告》。

  二、 审核通过《公司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审核通过《关于厦门翔安机场东航基地第一期建设项目立项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15       股票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5-01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出具的《关于更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说明》。

  中金公司系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委派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徐志骏先生、夏雨扬女士。现夏雨扬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不影响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中金公司现委派唐加威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夏雨扬女士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徐志骏先生、唐加威先生。本次变更不影响中金公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董事会对于夏雨扬女士在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唐加威先生简历

  唐加威先生于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5-0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2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9号东航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志清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主持会议,副董事长刘铁祥,独立董事孙铮、陆雄文、罗群、冯咏仪、郑洪峰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郭俊秀,监事邵祖敏、周华欣出席了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干斌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德勤·关黄陈方会计行审计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成国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明诗、王瑶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被委任为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5-01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2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王志清召集,于2025年2月12日在东航之家召开。

  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副董事长刘铁祥,董事成国伟,独立董事孙铮、陆雄文、罗群、冯咏仪、郑洪峰出席了会议。

  公司董事会观察员黄康(Wong Hong),公司监事会主席郭俊秀,监事周华欣、邵祖敏,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清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厦门翔安机场东航基地第一期建设项目立项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飞机发动机备发采购及维修方案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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