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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荣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7,2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34.5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005.4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9,005.4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6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54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40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延期至2026年12月,并调减25,000万元投入建设“年产1.8万吨新能源汽车用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调减3,000万元投入建设“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28,000万元。同时,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在本次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按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并减少总投资金额,并拟将原募投项目减少的投资金额用于实施新的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浙江荣泰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安、蒋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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