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69人,代表股份2,882,472,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819,408,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9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264人,代表股份1,063,064,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64人,代表股份582,28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261人,代表股份582,274,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7,545,33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3%;
26,106,2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7%;
8,821,07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47,360,5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7%;
26,106,2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4%;
8,821,07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9%;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2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775,3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3%;
21,269,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9%;
10,427,33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0,590,5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64%;
21,269,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8%;
10,427,33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8%;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3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2,267,6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1%;
20,391,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4%;
9,813,91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2,082,8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27%;
20,391,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9%;
9,813,91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4%;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4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4,994,2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
28,379,7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6%;
9,098,6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44,809,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
28,379,7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8%;
9,098,6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6%;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5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2,028,3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8%;
20,352,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1%;
10,092,2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1,843,5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16%;
20,352,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2%;
10,092,2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2%;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6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1,869,2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3%;
20,486,5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7%;
10,116,8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1,684,4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43%;
20,486,5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3%;
10,116,8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4%;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7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2,999,6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6%;
30,533,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3%;
8,939,0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42,814,8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11%;
30,533,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8%;
8,939,0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2%;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8 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1,599,2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9%;
20,747,4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8%;
10,125,9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1,414,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79%;
20,747,4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1%;
10,125,9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0%;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rifols,S.A.回避了表决,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份数为1,382,325,152股,Grifols,S.A.回避表决股份数为437,069,656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35,621,4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73%;
16,476,4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9%;
10,979,96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4,831,4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47%;
16,476,4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6%;
10,979,96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7%;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强、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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