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25-00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N02楼万达电影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曦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8人,代表股份664,832,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90,721,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3人,代表股份74,11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6人,代表股份74,111,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3人,代表股份74,111,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李明诗律师和程其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783,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3%;反对2,27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3%;弃权773,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062,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53%;反对2,27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4%;弃权773,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李明诗律师和程其旭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25-010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4日和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后总股本由2,179,368,810股变更为2,111,778,70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179,368,810元变更为2,111,778,70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2月15日至3月31日(9:00-12:00,13:30-17:30)
2、申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N02楼(邮编:100025)
3、联系电话:010-65055989
4、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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