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主持人:秦东
3、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14:3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海湾大厦-8楼一号会议室
5、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77,3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76,8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4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1,37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88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4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3、 董事11人,出席11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河北天宁化工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7,3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41%;反对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7,2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9%;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5%;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01%;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8%;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1%。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侯镇山、马梦祺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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