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
你公司2022年度测算梨树资产减值时使用的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估梨树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2022年度梨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财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是发货及签收管理不规范。个别发货单及签收单存在涂改痕迹,个别发货单编号不连续。二是客户信用审批不规范。评审客户赊销额度时未明确授信期间及审批日期,个别客户信用评审未按你公司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审批程序。三是你公司在甘肃武威地区、澳大利亚等地建立葡萄种植基地,但你公司未建立生产性生物资产管理相关内控制度。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
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
经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测算梨树资产减值时使用的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估梨树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2022年度梨树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黄祖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孙砚田作为公司总经理、郑琳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 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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