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5年2月14日
2、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23.87万份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实际股票,以国科微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人员。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0个月。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日起满1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时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作废激励对象相应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增值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作废。
(四)股票增值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废。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行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S(杰出贡献者)、A(优秀贡献者)、B+(良好贡献者)、B(踏实贡献者)、C(较低贡献者)和 D(不合格)六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系数和可行权比例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行权条件而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作废,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
(一)2025年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2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2月1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5年2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2月14日
(二)授予数量:23.87万份
(三)授予人数:4人
(四)行权价格:32.61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人员。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23.87万份股票增值权。
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于授予日对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国科微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5-020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2月1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66.08万股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人员。
3、上述激励对象中王景新先生为中国台湾籍。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时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按作废处理。
2、各产品线/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产品线/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产品线/部门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考核期内分年度对各产品线/部门层面进行绩效考核,所属产品线/部门层面绩效考核必须达标作为该产品线/部门内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归属条件达成,则该产品线/部门内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归属。反之,若归属条件未达成,则该产品线/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归属限制性股票份额中不得归属的部分,由公司作废。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各产品线/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归属。具体归属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S(杰出贡献者)、A(优秀贡献者)、B+(良好贡献者)、B(踏实贡献者)、C(较低贡献者)和 D(不合格)六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系数和可归属比例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产品线/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年可归属额度。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归属条件而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
(一)2025年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2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2月14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5年2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2月14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66.08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47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32.61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人员。
3、上述激励对象中王景新先生为中国台湾籍。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47名激励对象授予266.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国科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5-022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合并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7名激励对象授予266.08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23.87万份股票增值权。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5-019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叶婷女士、彭雪妮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婷女士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47名激励对象授予266.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
《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2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23.87万份股票增值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5-018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孟庆一先生、周士兵先生、荆继武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247名激励对象266.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事项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2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4名激励对象23.87万份股票增值权。
上述事项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周士兵先生、徐泽兵先生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备查文件
1、《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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