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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和销售公司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及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21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核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额为12,0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25年2月17日至2026年2月17日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92,507.06万元,负债总额 87,996.15万元,净资产为4,510.9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利润总额3,100.11万元,净利润2,424.1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债务人: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俩仟万元整

  6、保证额度有效期:自贰零贰伍年贰月壹拾柒日至贰零贰陆年贰月壹拾柒日止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9、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任何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1,920.1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8%,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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