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波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5:刘帅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6:尹蕾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7:廖传均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股份变动性质:询价转让、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通过集中竞价增持
签署日期:2025年2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名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5年4月29日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107138R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名称: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4日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9YKDT6N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姓名:钟波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4
(1)姓名:肖适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5
(1)姓名:刘帅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6
(1)姓名:尹蕾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7
(1)姓名:廖传均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钟波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股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票,上述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27.28%。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
1、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实施,总股本由5,000.00万股增加至7,000.00万股,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相应增加;
2、钟波先生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增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3、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34.81%减少至30.11%;
4、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传均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1,978,53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5刘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6尹蕾(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7廖传均(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5刘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6尹蕾(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7廖传均(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8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
股东权益变动跨越5%的提示性公告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传均(以下合称“转让方”)保证向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极米科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转让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02.0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978,538股。
●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廖传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询价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9,095,7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至27.28%。
一、 转让方情况
(一) 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2月11日,转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二) 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钟波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三) 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系转让方截至2025年2月11日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 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 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一致行动人
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9,095,7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34.76%减少至27.28%。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实施,总股本由5,000.00万股增加至7,000.00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转让方等相关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相应增加;
钟波先生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增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蕾、廖传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转让方等相关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34.81%减少至30.11%;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传均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1,978,53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3%。
1、 基本信息
注:表中权益变动时间指本次询价转让股份过户日,本轮权益变动涉及事项发生在2022年5月26日至2025年2月17日。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注1:变化方式“其他”是指因转增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转让方等相关一致行动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相应增加。“变动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因四舍五入存在尾差。
注2:本次权益变动系表中事项,以及股东钟超、廖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所致。
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注1:廖杨、钟超权益变动前合计持股比例为4.69%,于2023年3月2日后与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数据未列示。
注2:“本次转让前持有情况”指本次权益变动前,即2022年5月26日转增前;“本次转让后持有情况” 指本次权益变动后,即询价转让完成过户后。
三、 受让方情况
(一) 受让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占总股本比例”若出现尾差,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 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2月11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398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77家、证券公司53家、保险机构1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6家、私募基金202家、信托公司2家、期货公司2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2月12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12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 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2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1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02.00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97.8538万股。
(四) 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 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 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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