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盛和”)、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稀土”)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和资源”)下属全资子公司,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三隆”)为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海南”)下属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2025年1月,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乐山盛和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为晨光稀土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为包头三隆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截止2025年1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乐山盛和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为42,000.00万元,为晨光稀土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为139,500.00万元,为包头三隆提供融资担保余额为7,5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乐山盛和、晨光稀土、包头三隆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计划的融资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50,000万元(含之前数)的担保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贷款、票据、信用证、保理等融资业务,本次预计提供担保总额占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10%。前述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批准日止。担保方式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5年1月,公司为乐山盛和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为晨光稀土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10,000.00万元,为包头三隆提供的融资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发生情况及累计融资担保余额如下:
注:
“乐山盛和”指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 “科百瑞”指四川省乐山市科百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晨光稀土”指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盛和锆钛”指盛和锆钛(海南)有限公司;
“全南新资源”指全南县新资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步莱铽”指赣州步莱铽新资源有限公司;
“盛和海南”指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 “海南海拓”指海南海拓矿业有限公司;
“三隆新材”指包头市三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三隆”指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
(二)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包头市三隆稀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盛和资源为乐山盛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盛和资源为晨光稀土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盛和海南为包头三隆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盛和资源(海南)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金额:5,000.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之日后三年止。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和整体发展需要。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是公司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下属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具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在提供担保时,公司会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所可能涉及的财务风险均属于可控制范围,不会对公司及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为上述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总额在年初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5年1月31日,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累计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25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5.92%。为盛和新加坡履行包销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盛和新加坡对Peak公司到期应付的全部付款义务,但公司根据担保协议应支付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盛和新加坡在包销协议项下应付的总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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