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基于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中长期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公司价值,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五芳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集团”)计划自2024年10月31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和增持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五芳斋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增持公司3,959,9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72%,增持成交总额为70,990,307.16元(不含手续费)。五芳斋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8,095,984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39%。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5年2月19日,公司收到五芳斋集团《关于增持五芳斋股份计划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五芳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首次增持实施前,五芳斋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9,766,834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14%,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远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建筑”)间接持有公司14,369,25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5%;五芳斋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4,136,084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39%。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中长期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公司价值,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五芳斋集团计划自2024年10月31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和增持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三、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五芳斋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增持公司3,959,9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72%,增持成交总额为70,990,307.16元(不含手续费)。五芳斋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8,095,984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39%。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为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2月19日。
四、 其他相关说明
1、 五芳斋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 五芳斋集团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未超过6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1、 关于增持五芳斋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