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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今飞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863         证券简称: 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 2025-007

  债券代码: 128056         债券简称: 今飞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今飞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2月28日

  2. “今飞转债”兑付价格: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3. “今飞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3月3日

  4. “今飞转债”摘牌日:2025年3月3日

  5. “今飞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年2月26日

  6. “今飞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2月28日。

  7. 根据安排,截至2025年2月28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今飞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今飞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提醒“今飞转债”持有人注意在期限内转股。

  8.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8日),“今飞转债”持有人仍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今飞转债”转换为“今飞凯达”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91号文”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飞凯达”)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36,8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今飞转债”),期限6年(即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119 号”文同意,今飞凯达可转债于2019年3月2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今飞转债”,债券代码“128056”。

  “今飞转债”将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今飞转债”到期兑付摘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今飞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价格为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今飞转债”到期日为2025年2月28日,根据规定“今飞转债”将于2025年2月26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年2月25日为最后交易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Z飞转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8日),“今飞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今飞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

  三、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今飞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2月28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2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今飞转债”持有人。

  四、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今飞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3月3日。

  五、兑付方法

  “今飞转债” 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今飞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摘牌日

  “今飞转债”摘牌日为2025年3月3日。自2025年3月3日起,“今飞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今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2.5%)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今飞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今飞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5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4.5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今飞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今飞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5元(含税)。

  3、对于持有“今飞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今飞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5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今飞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八、其他说明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投资者热线电话0579-82239001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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