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5-020
债券代码:113682 债券简称:益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3月4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5年3月4日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3月4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益丰药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益丰转债发行上市的概况
1、 债券名称: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益丰转债
3、 债券代码:113682
4、 债权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 发行规模:人民币179,743.20万元
6、 发行数量:17,974,320张
7、 票面金额跟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4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9、 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 还本付息的期限跟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⑤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1、 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9.8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2.54元/股。
(1)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4年6月7日起,转股价格由39.85元/股调整为32.7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益丰药房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2024-049)。
(2) 因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4年10月15日起,转股价格由32.79元/股调整为32.5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益丰药房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2024-099)。
12、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3月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9月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3月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 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本次益丰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4、 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6、 上市时间和地点:2024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益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3月4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 2025年3月4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益丰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 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可转债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 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 发行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四楼证券投资部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9953989
(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丁元、赵岩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三)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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