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淮安市列邦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列邦康泰”)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湘江药业”)合计28.92%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国投及黄阳等20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67.06%的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林波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0.94%的股权,合计购买千金协力药业68.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2月27 日至2025年2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已出具《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杨媛媛
杨媛媛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陈积安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陈积安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刘军明
刘军明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之一,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向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马向前
马向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姚亮元
姚亮元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向前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熊利平
熊利平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彭华军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彭华军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配偶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薛峰
薛峰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向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张强
张强作为本次交易之签字评估师张晓之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张晓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父亲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及本人父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马斌
马斌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史国红
史国红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斌的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0、刘桂珍
刘桂珍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周莉华之母,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周莉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目前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母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母亲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母亲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1、唐爱炎
唐爱炎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张新民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张新民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配偶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2、罗建军
罗建军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罗斌之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罗斌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父亲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父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父亲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父亲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3、吴天云
吴天云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吴永强之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吴永强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父亲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父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父亲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父亲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4、曾亮亮
曾亮亮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5、李丹
李丹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曾亮亮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6、欧孟纯
欧孟纯作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黄培芳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黄培芳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配偶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7、罗红志
罗志红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之一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若辉之配偶,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就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刘若辉已出具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系;
2、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或其他方透露有关千金药业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从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建议,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千金药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情况外,本人配偶不存在其他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千金药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千金药业;
5、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承诺中所涉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法人及中介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千金药业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15名激励对象因发生职务变动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3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需按照变动后职务对应的额度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对所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92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已就前述回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进行前述回购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其他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承诺文件,并结合国投证券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国投证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承诺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千金药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5-01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3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3月14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千金药业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14日
至2025年3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1:议案4全称为“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刊登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有关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25年3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2、 特别决议议案:以上涉及的1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上涉及的14项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以上议案除议案12以外均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
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
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千金药业
邮编:412003
电话、传真:0731-22496088
联系人:刘女士
邮箱:qjyydb@qjyy.com
3.登记时间
2025年3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4.注意事项
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注1:议案4全称为“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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