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股票代码:600884.SH
股份变动性质:可交债换股而减持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4日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便于投资者更好理解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信息披露内容,特做如下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杉杉集团,持股数量为722,782,178股,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32.08%;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杉杉控股、朋泽贸易、鄞州捷伦、郑永刚合计持股数量为1,030,494,390股,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45.73%。
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为杉杉集团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至第四期)设定质押且存放于质押专户内的杉杉股份(股票代码:600884.SH)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为 370,540,078股,对应第一期至第四期债券设定质押的杉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分别为128,514,447股、74,930,136股、103,549,225股、63,546,270股。因杉杉集团涉及诉讼,上述股票被绵阳法院冻结(司法标记)。按照可交债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第一期至第四期债券持有人均同意授权联储证券向绵阳法院申请在冻结(司法标记)状态下对杉杉集团持有的杉杉股份合计370,540,078 股股票进行换股。根据绵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民初41号之十),绵阳法院同意本次债券按照8.67元/股的价格换股,换股的股票在冻结(司法标记)状态下直接过户给债券持有人。过户完成后,解除对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杉杉股份相应股票及其分红的冻结。
经杉杉集团于2025年2月14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获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已于2025年2月14日完成股权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后,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杉杉集团,持股数量为352,242,100股,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5.63%;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杉杉控股、朋泽贸易、鄞州捷伦、郑永刚合计持股数量为659,954,312股,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29.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杉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杉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杉杉集团所持公司370,540,078股股票按照可交债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第一期至第四期债券持有人均同意授权联储证券向绵阳法院申请在冻结(司法标记)状态下对370,540,078 股股票进行换股。经杉杉集团于2025年2月14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获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已于2025年2月14日完成股权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如下释义:
除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之和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杉杉集团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杉杉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介绍
杉杉控股为杉杉集团的控股股东,朋泽贸易为杉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鄞州捷伦为杉杉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杉杉控股、杉杉集团、朋泽贸易、鄞州捷伦均系杉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控制的主体。因此,杉杉控股、鄞州捷伦、朋泽贸易、郑永刚先生均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前述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及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如下:
(一) 鄞州捷伦
(二)杉杉控股
(三)朋泽贸易
(四)郑永刚先生
说明:2023年2月10日,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因病逝世,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截至本报告落款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根据其股份继承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可交债换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应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变动信息及已披露的被动减持股份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减持股份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如下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杉杉集团于2025年2月14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获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已于2025年2月14日完成股权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可交债换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为杉杉集团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至第四期)设定质押且存放于质押专户内的杉杉股份(股票代码:600884.SH)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为 370,540,078 股,对应第一期至第四期债券设定质押的杉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分别为128,514,447股、74,930,136股、103,549,225股、63,546,270股。因杉杉集团涉及诉讼,上述股票被绵阳法院冻结(司法标记):
1、按照可交债2025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第一期至第四期债券持有人均同意授权联储证券向绵阳法院申请在冻结(司法标记)状态下对杉杉集团持有的杉杉股份合计370,540,078股股票进行换股。
2、根据绵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民初41号之十),绵阳法院同意本次债券按照8.67元/股的价格换股,换股的股票在冻结(司法标记)状态下直接过户给债券持有人。
3、过户完成后,解除对杉杉集团持有的杉杉股份相应股票及其分红的冻结。
三、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绵阳法院以(2024)川07 民初4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 (司法标记)了被执行人杉杉集团持有的370,540,078股杉杉股份股票。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处,以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敏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周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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