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7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光能”)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该事项相关公告。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旗滨集团,股票代码:601636)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5月5日至2025年1月23日。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及其相关直系亲属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周英为旗滨集团董事、总裁凌根略先生之配偶,凌根略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周英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周英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周英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戴志武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赵全邦为旗滨集团控股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之监事俞根妃的配偶,俞根妃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赵全邦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赵全邦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赵全邦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周张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时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在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林镇琴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时尚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工作。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5、若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团。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自查范围内自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经核查,上市公司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联,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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