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农牧投”)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25,055,465股股份,占雪峰科技现有股份总数的2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雪峰科技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12月11日、2025年1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雪峰科技21%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名下,本次交易对应的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
一、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雪峰科技225,055,465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标的资产雪峰科技225,055,465股A股股份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资产过户已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雪峰科技21%股份,雪峰科技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公司已按照交易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了股份转让价款的全部支付义务。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交易双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2、公司需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广东宏大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广东宏大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广东宏大、雪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的情形。广东宏大及新疆农牧投后续尚需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促使雪峰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调整。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广东宏大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广东宏大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实施导致出现前述情形。
6、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师”)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君合律师认为:
1、广东宏大和新疆农牧投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就本次交易已具备法定的实施条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期间,广东宏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调整的情况。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雪峰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调整的情况。广东宏大及新疆农牧投后续尚需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促使雪峰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调整;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广东宏大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广东宏大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实施导致出现前述情形;
6、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广东宏大与新疆农牧投正在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未发生实质性违反交易协议约定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方已按照《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要求正常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8、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继续履行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在相关方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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